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【凌铮律师团队】认为,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:于2019年1月7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买入,并在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。
目前已有部分投资者胜诉判决,尚未***的投资者抓紧时间***!
2022年1月7日,上海宏达新材(***)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***《立案通知书》。2023年4月10日,宏达新材公告收到***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***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三大违法事实:一、未按规定公示实际控制人信息;二、在2019至2020年的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和利润;三、2020年年度报告未对商誉进行减值计提,导致利润虚增。
(本文由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凌铮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。凌铮律师曾就读于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(UCLA),在海外留学工作多年。擅长上市公司虚***陈述案件中为股民***索赔。全网粉丝超百万,浏览量超2亿人次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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