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中央***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有关规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经国务院、中央***批准,决定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。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国防科工局、中央***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同时废止。(商务部网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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