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对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蓝华、方瑞征***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tamoadmin 0

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【信披】查看更多考评等级

〔2024〕14号

关于对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蓝华、方瑞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蓝华、方瑞征:

经查,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于2022年11月18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,使用额度不超过6.1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,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。前述授权投资期限到期后,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,金额总计4.63亿元。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,直至2023年12月29日才召开股东会补充审议前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议案并披露。

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(2022年修订)》(***公告〔2022〕15号)第八条和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***令第182号)第三条的规定。在前述事项中,蓝华、方瑞征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、董秘未能勤勉尽责,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(2022年修订)》(***公告〔2022〕15号)第三条和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***令第182号)第四条的规定。

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***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们***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公司及全体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深刻汲取教训,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、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,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***提***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青岛证监局

 2024年7月5日

标签: #上市公司

上一篇机构评6月非农:经济倾向放缓,美联储将不得不降息

下一篇当前文章已是最新一篇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