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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至2024年4月30日,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永华光电或公司)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***令第191号)第十二条的规定。夏庆国作为永华光电董事长,康丽金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,未按照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职尽责,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
根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永华光电、夏庆国、康丽金***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根据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》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。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,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,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义务,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。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。我局将跟踪公司整改落实情况,并将视情况***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***提***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厦门证监局
2024年5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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