宏达新材(002211)发布投资者诉讼事项公告,部分投资者调解和解获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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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24年5月16日晚,宏达新材(***)(002211)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,披露称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***下发 1份《民事调解书》、5份《民事裁定书》。

  其中《民事调解书》内容为,徐*志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1,064,853 元并承担诉讼费。经***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,公司赔付原告投资差额损失、佣金损失、印花税损失共计 655,213.50 元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5,176.07 元、评估费 100元,由公司负担。

  此外《民事裁定书》内容为,因原告胡*、徐*琳、沙*、梁*琼、彭*华分别与被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,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。上海金融***分别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***。上述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25元、评估费共 40,500 元,由公司负担。

宏达新材(002211)发布投资者诉讼事项公告,部分投资者调解和解获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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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宏达新材还披露称,截至披露日,公司累计收到 32 份***材料,涉诉金额 3,431,276.48 元,其中25 件尚未结案,涉诉金额 1,850,043.93 元。

 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宏达新材(002211)虚***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向上海金融***提交立案,律师团队还在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,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。(许峰律师专栏)

  此前2023年4月11日,宏达新材公告收到***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经查明,宏达新材违法事实如下:

  一、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

  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,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宏达新材股权,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。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,构成虚***记载。

  二、宏达新材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、利润

  2019年度,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,654.98万元、成本21,683.1万元,虚增利润总额2,***1.88万元,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.93%;2020年度,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,900.38万元,成本38,555.63万元,虚增利润总额10,344.75万元,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.09%(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.08%)。

  三、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,虚增利润

  2019年10月,宏达新材以2.25亿元价格现金收购上海观峰100%股权。收购时,管理层对未来的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收购时的贴片业务。从2020年开始,为掩盖商誉存在明显减值并完成对赌业绩,杨鑫提议并由隋田力决定,在上海观峰开展大规模的组装业务。宏达新材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,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,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,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(仅包含贴片业务)不一致,涉嫌违反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——资产减值》第十八条规定,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,虚增利润7,580万元,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.05%(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.70%)。

 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,综合目前情况,在2020年4月7日到2022年1月11日之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,并且在2022年1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,还可发起索赔。(宏达新材***入口)

  (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。许峰律师,2008年起律师执业,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***陈述、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。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,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,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。执业证号:1310120081096549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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